非营业摩托车保险费率简表
(适用地区:福建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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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 本 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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险 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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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损失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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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者责任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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费别
车辆种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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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保费(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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费率
(%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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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保费(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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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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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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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额
2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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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额
5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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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额
10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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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额
20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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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CC及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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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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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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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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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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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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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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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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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CC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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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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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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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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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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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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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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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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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
(适用地区:福建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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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车盗抢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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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车:六座以下(不含)
1.2% 六座以上(含) 1.0%
货车、拖拉机及其他车辆:1.0%
摩托车:1.4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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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上责任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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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上货物:赔偿限额的1.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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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上人员:选择座位投保的,按赔偿限额的0.9%
按核定座位数投保的,按赔偿限额的0.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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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过失责任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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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的2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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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载货物掉落
责任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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赔偿限额的0.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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玻璃单独破碎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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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玻璃:货车,新车购置价的0.15%;16座以下客车,新车购
置价的0.25%;16座及以上客车,新车购置价的0.35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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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产玻璃:货车,新车购置价的0.10%;16座以下客车,新车购
置价的0.15%;16座及以上客车,新车购置价的0.2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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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停驶损失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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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乘以日赔偿金额的1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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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燃损失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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赔偿限额的0.4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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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增加设备损失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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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车辆损失险的费率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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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计免赔特约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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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之和的2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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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
一、 车辆使用性质
1.营业车辆: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。
2.非营业车辆:指各级党政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车辆。
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,按高档费率计算。
二、A、B类车辆种类划分标准:
1.A类车是指:
⑴
整车进口的一切机动车辆
⑵
主要零配件由国外进口,国内组装的套牌车辆(详见附件)
⑶
合资企业生产的16座以上(含16座)的客车
⑷
外资、合资企业生产的摩托车
⑸
下列车辆品牌和车型
北京切诺基V6、广州本田、上海别克、上海帕萨特、湖北雷诺、长春奥迪系列、天津丰田。
其他合资企业生产的国产化率低于70%的机动车辆。
2.
B类车辆是指除A类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。
3.
对于难以明确A类、B类车辆时,由当地保险同业机构提出划分意见,报当地省级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审定。
三、
营业性Ⅰ类、Ⅱ类车辆的划分标准
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,车辆划分为Ⅰ、Ⅱ类,具体如下:
1.
六座以下客车:
Ⅰ类: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营运证的出租汽车
Ⅱ类:除Ⅰ类外的具有营业性的其他车辆
2.
二十及二十座以上客车
Ⅰ类:属于A类车辆,并主要在国道、省道、高级公路行使和使用性质为
营业类的客车。
Ⅱ类:除Ⅰ类外的使用性质为营业性的客车。
四、本网站提供的数据适用于福建地区,其他地区因保监会下发的《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》规定有所不同,详尽数据以当地保险公司提供为准。